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2010年開始,,對申請人員不作培訓條件的限制
第二條 基于質量經理知識體系的廣泛性和系統(tǒng)性,,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強調培訓的重要作用,建議申請人員尤其是沒有系統(tǒng)學習質量管理專業(yè)知識體系的人員,,參加培訓后再申請認證,。
第三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考培分離”的原則,保證質量經理資格考試,、認證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公正性,,并滿足有培訓輔導需求的考生的需要,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培訓機構,,列入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推薦培訓機構名錄予以公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推薦培訓機構設立要求
第四條 申請培訓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至少能夠容納20人的培訓場地;
3,、擁有2名以上已經取得質量經理認可培訓教師資格的教師,;
4,、從事相關培訓業(yè)務3年以上,擁有5名以上全職工作人員,。
第三章 推薦培訓機構設立程序
第五條 申請從事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培訓的機構,,需向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委員會下設的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質量經理認可培訓機構申請登記表》(見附件),;
2、申請機構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3,、機構簡介(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機構辦公場所和培訓場地證明材料等),;
4、合格師資名單,。
第六條 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根據設立條件對申請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將在收到申請資料之后30日內做出是否具備認可培訓機構條件的結論,。
第七條 對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經由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委員會批準,,質量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發(fā)出書面通知,并向該培訓機構頒發(fā)由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的“質量經理認可培訓機構”證牌,。
第四章 推薦培訓機構和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關系
第八條 推薦培訓機構自主開展有關培訓業(yè)務,,承擔完全獨立法律責任。
第九條 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提供質量經理培訓教師認證服務,,由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具體組織,,質量經理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格測試和評審。
第十條 推薦培訓機構,,必須由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認證的質量經理培訓教師或認可專家進行授課,,否則質量經理認證委員會有權取消其推薦資格,并在中國質量網公布,。
第五章 推薦培訓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 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管理辦公室每年對推薦培訓機構進行復核,,合格者繼續(xù)保留其認可培訓機構的資格。復核不合格的視情況給予暫停資格或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 禁止推薦培訓機構以“質量經理推薦培訓機構”名義,,從事與本規(guī)定不相符或損害授權機構名譽的其它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三條 對在開展質量經理培訓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由當事機構和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質量經理職業(yè)資格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